日前,唐山市出台《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该办法旨在加强城市排水管理,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,控制城市水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。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 办法规定,排水管理实行排水许可制度。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。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,应当取得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排水许可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。办法实施前的排水户,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,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 办法还规定,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、城市污水处理、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。凡在城市范围内用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,均应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签订缴费协议,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。另外,办法还确定了城市排水设施保护与养护的责任,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具体处罚办法。